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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朋友误入了传销组织,请问非法传销发展了一个下线判多久

王* 云南-玉溪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12.13 17:33:11 428人阅读

我一闺蜜,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朋友介绍一份工作,误入了传销组织,他现在想要退出来想问一下非法传销发展了一个下线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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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则是这类传销的隐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几何倍数增加。当然,传销和非法集资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传统传销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单就非法集资来讲并不涉及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传销是专门拉人头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传销形式,非法集资则没有。
2、有些传销组织会以这种简单的区别作为借口来开脱自己,进而混淆概念,扰乱视听。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传销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病毒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传销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3、传销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最大的一个就是它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非法集资就是都是层面状的。另外传销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2018-12-13 17:4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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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并非都是传销,是不是传销,应当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18-12-13 17:3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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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组织罪的立案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10-23 12:43:24 回复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组织后,继续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二、关于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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