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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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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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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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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