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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款未还清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会怎么做出判决

周* 山东-济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18.11.02 18:19:47 5087人阅读

我们家有一个叔叔现在在办理房屋贷款的时候,有一个表妹的房屋贷款没有还清,有房贷款未还清离婚财产分割法院会怎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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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一般对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分割共同债务,为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利益,一般是由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分割给某一方离婚当事人。

2018-11-02 18:2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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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特别提示: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特别提示: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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