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审审理审理期限: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审结并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无需开庭,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结论,应当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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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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