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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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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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事实清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韦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八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韦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韦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本次盗窃事件纯属偶然,只是因为被告人身上没有钱花了,而正好看到被害人的钱包在上衣口袋里露出来,遂产生了犯意。
2.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韦某的家属以及韦某本人已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中韦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韦某予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韦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也与受害人及证人的讲述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韦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悔罪深刻。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深深地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说明被告人韦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5.被告人及家属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一家的生活仅靠被告人的工作收入,家庭经济困难,但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表示愿意筹钱积极配合。这说明被告人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以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6.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还未实际控制盗窃财物之前,就被发觉。归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本案并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7.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性不大。
第
一、本案事实清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韦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八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韦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韦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本次盗窃事件纯属偶然,只是因为被告人身上没有钱花了,而正好看到被害人的钱包在上衣口袋里露出来,遂产生了犯意。
2.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韦某的家属以及韦某本人已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中韦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韦某予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韦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也与受害人及证人的讲述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韦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悔罪深刻。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深深地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说明被告人韦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5.被告人及家属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一家的生活仅靠被告人的工作收入,家庭经济困难,但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表示愿意筹钱积极配合。这说明被告人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以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6.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还未实际控制盗窃财物之前,就被发觉。归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本案并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7.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只是临时起意,盗窃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8.被告人的妻子即将生产,急需被告人的照料。
在被告人被羁押时,被告人的妻子已有孕在身,本来因怀孕情绪就不太稳定,在得知被告人被羁押的消息后,她的情绪更是波动很大,竟然想到了自杀。现在其妻子已经怀孕七个多月,孤身一人在苏州,没有收入、没人照顾。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错误的,但是他的妻子和即将出世的孩子是无辜的,他们需要被告人的工作收入的供养、更需要被告人的照顾,恳请法官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缴纳罚金;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的妻子和即将出世的孩子需要他的照顾,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韦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属于依法从轻的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进行了如实供述,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均可看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很好的,是有悔罪表现的,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 本案涉案赃物已经退还给受害单位,被告人没有对受害单位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处以缓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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