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犯罪后的立功还是罪犯减刑,都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立功的,能减刑多少?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怎么认定一般立功?
(一)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四)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怎么认定重大立功?
(一)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
(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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