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双方结婚时利用贷款买了一套房,但是因为我们也是刚进入社会没有什么储蓄,所以我们父母也在帮我们还贷,我想咨询一下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关于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定性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与“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最大的不同在于,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时候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该还贷的款项是赠与给子女一方的,父母帮忙还贷只满足“出资”这一要件,而缺乏“赠与给子女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微友们,在父母帮忙还贷时,注意以下两点:
1.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款项从父母的账户直接转入子女银行还贷账户;
2.还款时可注明“该款项仅为对于子女一方某某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应当在还款时即注明该意思表示,如果可能的话,将该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非子女一方,或者能够有第三方证明该意思表示,如律师见证、公证员公证等。
(一)从《婚姻法》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演变过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鉴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因此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定性原则也是“婚前赠与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似乎颠覆了上述原则,其实不然。仔细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认定父母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出资,另一个非常重要,就是“产权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笔者认为,登记产权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属于“父母表示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理所当然。
如果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就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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