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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被逮捕后侦查阶段多次审讯是不是合理的?有次数限制吗?

严* 江西-赣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8.27 08:25:41 5329人阅读

我同学工作的哪家旅馆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现在他们都被作为嫌疑人逮捕了,一天还要有好几次审讯,这对吗?在被逮捕后侦查阶段多次审讯合理吗?有次数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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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

2018-08-27 08:2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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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审次数,根据公安掌握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印证。
  实践中,有时公安掌握的少,嫌疑犯一股劲地交代,公安局就越审越有劲。公安掌握了很多证据,可被告人却拒不如实交代,那就反复提审,说清为止。关键是相互印证才能顺利结案。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预审工作的任务是:揭发与证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结束预审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条件。

2018-08-27 08: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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