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韶关法律咨询 > 韶关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我女友没有参与拐卖儿童案件,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该怎么办呢?

我女友没有参与拐卖儿童案件,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该怎么办呢?

刘** 广东-韶关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8.24 19:15:19 497人阅读

我女友前几天被抓了,说是参与拐卖儿童案件,但是她从始至终都是被人利用的,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该怎么办呢?

其他人都在看:
韶关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韶关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嫌疑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2018-08-24 19:27:19 回复
咨询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你作为嫌疑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8-08-24 19:17:1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