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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遗赠,逻辑上是。代位继承人自身并没有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权以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为基础,属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权利,确切的说只有代位权,继承权是被代位人的权利。司法解释认为如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即使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行使的其他条件成就,也没有参与继承的权利,也说明“代位继承权”专属于代位人的只有代位权。
类似于债权人虽然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但他行使此权利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身份也不是次债务人的的债权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应该有这样的相对性。
2018-08-10 10:01: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