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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给赔偿的?

谷* 贵州-黔西南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8.08.08 11:03:26 4237人阅读

我朋友的车子现在是挂的别人的车子,朋友开着车子出去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挂名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给赔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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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具体到车辆买卖,该法条只确认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和后果,属于合同权利义务范畴。
  虽然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确定了我国民法的缔约上过失责任。那么按照为行为人设置扩充义务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能否确认挂名车主承担赔偿义务?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显然,缔约上过失之债的效力仅及于相对人(买主,即为事实车主),不能延伸至合同以外第三人(受害人)。因为合同之债的“法锁”只连接于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挂名车主与受害人无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不得据此向挂名车主主张赔偿权利。挂名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无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所以,61条不能成为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需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直言之,未过户的车辆买卖合同已成立并有效,但因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绝非侵权责任。
  前文否定挂名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挂名车主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未过户的民事行为因其在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不得免除。但其民事责任仅限于对事实车主承担未过户行为的合同责任。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事实车主收取车辆交付前的税费,或者基于挂名车主过错,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实车主因此遭受损失,可向挂名车主主张赔偿责任。

2018-08-08 11:1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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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2020-10-28 11:3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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