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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要打官司,咨询下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朱** 河南-南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8.04 09:56:44 562人阅读

我哥哥近期准备打官司了,之前也一直在为这个官司做相关的准备和资料收集,还是十分重视的,咨询下无履行期限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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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有意见认为,此条是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债务人付款期限的法定时间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未支价款,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在于确定债权人享有支付价款请求权的时间,即,未约定付款期限,债务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债权人即享有到期债权,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价款,债务不能以未约定付款期限为由抗辩。二是确定债务人承担未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的起算点。债务人收标的物或提取单证后,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未支付即属违约行为,不能因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而否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性质。三是确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2018-08-04 10:0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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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18-08-04 09: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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