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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开车撞倒了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追偿问题怎么样?

邓* 江西-赣州 交通肇事咨询 2018.08.03 22:07:23 486人阅读

我伯伯开车撞倒了人,因为心里很担心,就开车逃逸了,对方报了警,保险该怎么处理呢?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追偿问题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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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18-08-03 22: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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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进行了全部列举式的规定,只包括三种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故从条文内容判断,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参加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直接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机动车驾驶人享有追偿权。而在本条中,又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故从条文整体内容判断,法律针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垫付与追偿。
三、从保险合同约定来看,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天平保险苏州公司既然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了保费,在不具有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而在保险合同对于追偿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能取得追偿的约定依据。
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合同约定上,均无享有追偿权的依据。

2018-08-03 22: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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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高速路倒车致追尾2日上午9时55分,金丽温高速丽水段往金华方向,富岭互通处,浙江温州一旅游大巴主线倒车,致半挂车追尾侧翻。据初步了解,事故中半挂车上有1人死亡1人受伤,客车上有多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救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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