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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撤销其婚姻登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8-08-03 20:1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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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2018-08-03 20:1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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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撤销行政诉讼案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至于第三人周某提出“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症已治愈,故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律师认为沈某经治疗出院,不能认定沈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沈某当时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行为应该是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已做出的离婚登记应归无效。第三人周某与原告方沈某的离婚请求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2020-10-26 17:5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