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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刑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刑法第368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就是袭击军人判几年的解答,谢谢
2018-07-17 10:07: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