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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效力是否具有呢?

张** 湖北-恩施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11 09:16:06 766人阅读

你好,我和丈夫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商量后决定协议离婚,我想问一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效力是否具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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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的,应当将签写时间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写时间在先的协议的变更。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2018-07-11 09:1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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