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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起诉不正当竞争,原因是说我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我想知道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1998年初,已在中国商标局就“利乐”取得注册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有企业将“利乐”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感到是一种有意的“假冒”,却又在《商标法》中找不到任何起诉依据,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1)款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从颁布在后就发生具体(而不仅仅是原则上)交叉或重叠的条款,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4条,以及与之相应的执法查、处条款(即第17条、24条、28条等)。第5条(1)款,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最明显的与《商标法》的重叠。一般讲来,有了商标法全面保护注册商标,就没有必要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出现注册商标保护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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