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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期怎么进行计算?

赵* 广东-东莞 受理范围咨询 2018.07.10 20:16:26 680人阅读

我的叔叔之前由于一时糊涂不小心犯了刑事案件,现在法庭审理案件延期,请问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期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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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以上就是审理期限的延期的计算。

2018-07-10 20: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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