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竟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竟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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