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特点是: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在行为方面,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着重规范经济生活中亟待加以约束的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将一些已经初漏端倪的竞争行为加以约束;在主体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范围广泛,既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最新条文法律责任的深化。加大法律责任力度,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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