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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一个系统款项,转让时常存在债权金额不明确
虽然工程合同整体仍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由于其庞杂的实施情况,金额不易确定等特征,确定工程款需要结合工程完工或者阶段性完工情况、工程结算或进度款结算情况、已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应扣质保金、签证增减、质量维保问题、工期责任问题、代付费用(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应扣管理费、税费、水电费、配合费、分摊审价费用等。
实务中法院倾向于采用“帮助算账”的方式来确认债权,虽然繁琐,但是一般情况下均能够算清。甚至出现有数十万元债权转让纠纷对于数千万工程款进行审理的“增值服务”的现象。极端案件中工程款造价审计的审计费用甚至接近于债权转让金额。可见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是诸多无奈,但出于息讼止争的目的又不得不审。由此,提示债权受让人应当与转让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因为债权不确定,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发生并承担的审价费、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会出现债权受让人虽然实现了部分受让债权,但负担了较大比例甚至超过受让债权的审价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成本的不合理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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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工程中存在大量应当结算和支付的费用,如果仅因一纸“债权转让通知”就全额支付,如果债权转让方没有其他偿债能力,可能损害工程相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而实务中往往正是在债权转让方经济恶化,没有其他渠道融资时,才会杀鸡取卵,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偿债,这将导致本来处于平等地位的其他债权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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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会损害到农民工利益
保障农民工群体利益是国家层面的要求,也是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原因和主要目的,而工程款的正常支付恰恰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关键。工程款中的劳务费用一般占比20%-25%,正常情况是跟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按比例支付的,一旦剩余工程款全部或者部分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工程承包人自身没有资金实力,很可能直接损害广大农民工利益。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经济情况恶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未收的工程款转让出去,一旦转让实现,承包人即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损害农民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基于建筑业农民工群体利益及其关乎社会稳定,工程款“债权转让”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和认定转让的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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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建设工程领域,虽经国家反复对其进行立法规范,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大量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也是债权转让难以回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无效合同形成的债权并不因合同无效而违法,仍然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赋予了承包人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进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所以,对于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应当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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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的债权转让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违法转包甚至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直接分包、挂靠现象仍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将合同债权转让后,一旦发包人认可债权转让并进行了支付或者被法院判决支付,则会导致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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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行中的债权转让可能导致后续工程停滞
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作开始进行,此时转让工程款债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工程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一纸“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发包人债权已转让,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势必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认可转让,进度款流向他方,如何保证工程施工方仍有实力继续施工?如果不认可转让,根据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即生效”原则,该款项也无法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同样可能停滞。
建设方此时能否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的方式变更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和进度款付款比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是只能被动接受“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实务界存在争议,操作起来也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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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工期、质量等均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债权转让犹如釜底抽薪,资金不足往往带来质量不可靠,尤其是当工程尚未完工时。同理,工期可能会因工程款被转让而导致拖延,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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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如债权转让人最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可就转让债权,取得参与分配的权利?
我们认为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想要实现该权利,难度在于确认债权转让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大量严重经营恶化的企业,只要没有走上破产之路,往往法院执行过程中罕有接受“参与分配”的案例。如债权转让人是个人,则更加难以现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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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抗辩和索赔
工程实践中往往存在基于质量责任和工期责任的争议或纠纷,一旦工程款债权转让,工期和质量的损害责任或索赔等应当如何主张?向谁主张?
我们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以上抗辩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并且可以在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款能否债权转让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2018-07-08 14:37: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