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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被法律制裁,说我不正当竞争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四川省政府采购反不正当竞争有那些法律规定?
1.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从政府采购角度解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避免实施上述混淆行为。供应商一旦采取这些行为,如果未中标,上述违法行为未必会被发现,可一旦中标,极有可能引发未中标供应商质疑,甚至是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是没有可能。结果是其违法行为败露,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服务提供者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供应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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