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最近听说我们这块儿严打很严,也不知道我这是不是侵犯了其中的法条全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援引是怎样的。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实践中的运用来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趋势。例如,近年来,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新型案件,已经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逐渐变成高频适用的法律条款。在业界不少人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对原告而言,无论提起著作权、商标权亦或是专利权诉讼,为了避免诉请得不到支持,都可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考虑同时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第二道防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又成为相关诉讼中的“第三道防线”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援引问题而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背景来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有关表述,市场上的竞争秩序仅靠工业产权保护难免有所疏漏,因此需要有弹性的条款来规制那些在立法时无法预见的不公平行为,即找到“一种既包罗万象同时又十分恰当的表达方法”或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为反不正竞争法提供一个统一的一般规则,以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客观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存在合情合理。
这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