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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是什么样子

沈* 湖北-宜昌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3 09:08:59 468人阅读

最近我想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我们欠了很多的外债,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关於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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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07-03 09:1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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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於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问题而言第
一、夫妻共同确认,共同确认包括:
1、事中确认,如:夫妻双方签字;
2、事后确认,如:债务产生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以上两种夫妻共同确认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确认,在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债务数额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分为两种: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07-03 09:10:59 回复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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