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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邱* 云南-德宏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7.02 11:20:48 456人阅读

我有一个表弟从早上出门上学到晚上就一直没有回家了,现在宣告了失踪,宣告失踪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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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效力是怎样的
  
(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四)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二、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2018-07-02 11: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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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宣告失踪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后,如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依法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后,如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宣告死亡所需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依法宣告死亡。

2018-07-02 11: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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