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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寻求一份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求帮助解答

王** 江苏-宿迁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6.28 15:58:14 479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合同上班期间发生一刑事案件问题,想寻求一份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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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则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06-28 16:09:14 回复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执行异议成立裁定书如下:案外人称: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存放在案外人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库内的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但是存放于该仓库建筑材料以该仓库内的卫生间为限,以西的财物属于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以东的财产中原本就有属于案外人李玉发自己的财物,还有一部分为胡奇军所有,但是该部分财物因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欠案外人款项已抵顶给案外人李玉发,本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本院(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中对于案外人李玉发所有财物的查封。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库房存放物品清单》证明案外人所有的建筑材料详情;《借条》、《材料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证人王海的证言等证明被执行人因欠案外人款项而将其位于仓库内的部分财物抵顶给案外人李玉发;《合同》、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该仓库为案外人李玉发使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明该仓库内的部分财物为案外人李玉发所有,故该法院未予查封。申请人称本院(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财物均系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理由为:一、仓库内的财物不属于案外人李玉发,案外人李玉发也承认仓库内的物品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被执行人胡奇军只是欠其租金,对于该租金案外人应另行主张,不能将仓库内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且案外人主张其所有应出具购买发票等证据;二、被执行人胡奇军亦曾承诺将仓库内的材料抵顶给李楠,可见该材料属于胡奇军;三、证人张文忠等证明仓库内的财物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没有案外人李玉发的财产。本院查明,李楠与胡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被告胡奇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楠借款171700元;被告胡奇军提出上诉,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大民一终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因胡奇军未依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楠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旅执字第853号,我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库内的全部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另查明:查封财物所在仓库为大连盛发美砂有限公司使用,案外人李玉发在2016年8月1日变更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仓库卫生间以东财物实际为案外人李玉发占有,依照动产占有公示原则,应推定实际占有人李玉发为权利人。综上所述,案外人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李玉发异议成立;二、解除对案外人李玉发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内卫生间以东的全部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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