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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国民警非法传唤的相关情况?

刘** 河南-驻马店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28 14:57:51 3774人阅读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被传唤了,但是民警非法传唤的相关情况他不是很了解,我想请求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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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无论是书面传唤还是口头传唤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当场告知被传唤人.
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5.因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无将民警非法传唤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当场告知被传唤人的,导致被传唤人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属于办案人员的非法传唤行为.

2018-06-28 15: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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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需要接受调查的行为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民警非法传唤用传唤证传唤.书面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并在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2018-06-28 14:58:51 回复

检察院会依法核实相关证据后,做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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