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人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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