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四十和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终止解散、或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都必须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未经清算而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予纠正。其次对基层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欠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注销清算工作,检查确认企业的欠缴税款,落实清欠措施。对法人登记变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前一时难以清回的欠税应以依法确定法人变更后欠税偿还的责任人。
2018-06-19 17:43:4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