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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指在不同时间采用同一种法定程序进行两次传唤。
解析:
1、两次合法传唤,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的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
2、两次合法传唤是指在不同时间采用同一种法定程序(即一要有传唤,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进行两次传唤,而不能理解为一次向当事人送达两张传票。
2022-05-24 11: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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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两次的理解,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次指第一次合法传唤后,原告在指定的时间未到庭,第二次合法传唤。另一种意见认为,两次指只要用合法形式传唤两次就行,这两次传唤的时间是相同的,可以一次向当事人送达两张传票,也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前第二次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请问哪种意见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两次合法传唤,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的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因此,两次合法传唤是指在不同时间采用同一种法定程序(即一要有传唤,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进行两次传唤,而不能理解为一次向当事人送达两张传票。
2018-06-18 20:4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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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经传票传唤两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2018-06-18 20:34: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