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亲戚在一个多月前对他的前工作提出了民事诉讼,后来开庭的时候,法院判决对部分被告撤诉裁定书受到了不服,所以我就想问下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对于对撤诉裁定书不服要重新裁定只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对部分被告撤诉裁定书而不服撤诉裁定书的,不能上诉,只能提交撤诉裁定确有错误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8-06-16 08:14:41 回复
有关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裁定书,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追诉,或者无罪释放。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髙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査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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