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有二种,一种是刑事上的传唤;一种是治安上的传唤。
一、不同的传唤,性质不同:
刑事上的传唤,前提是刑事立案,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而不是传唤证;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这二个传唤性质完全不同。
二、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关于传唤的其他法律规定:
1、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6、法律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希望以上对治安传唤需要传唤证吗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传唤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相关知识: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以上是关于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怎么办 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主体
治安传唤是—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特别是—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或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甚至由他们强制带到公安机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即使证人或被侵害人拒绝配合调查,也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得对其采取带有强制性的传唤手段。另外,治安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因而,行为人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也不得对行为人进行传唤。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两种。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
(一)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绝不可一到现场就不表身份、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有人理解为,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即被公安人员发现。但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马上逃脱,而后在另—肘间,再发现行为人时,是否属于“当场发现”?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查破案件,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应当包括“案发现场”和事后“当面发现”这两种情形,而不应只局限于“案发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即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适用口头传唤的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只能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践中,采用传唤证传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二是认为对那些不适于口头传唤的人,采取先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
(三)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应注意这里是讲“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传唤,并且即使是使用强制传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使用警械。强制传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若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如因亲属病危或处理紧急事务等方面原因而逃避传唤的,则不得适用强制传唤措施;二是必须事先进行告诫;三是措施必须得当。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时,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为借口,继续对行为人使用械具。
四、关于治安传唤后讯问查证的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五)项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蕴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相对较轻、适用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其讯问查证的时间更应当少于24小时。上文就是关于能治安传唤吗 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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