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五十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1)“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2)“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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