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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交通肇事了,我让他逃逸了,像这种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法院认定为共犯吗?是怎么规定的呢?
交通肇事非乘车人指使逃逸一般不构成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非乘车人如果属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之一,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车人和车主共犯的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车人和车主共犯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一规定要求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要有符合这一规定身份的人致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且因逃跑行为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的上诉人邱某在刘某驾车肇事后,其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乘车人确已指示刘某逃跑,并且也实施了逃跑行为,但公安干警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客观上被害人已经得到了救助,故上诉人邱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事实:上诉人邱某与其哥哥自筹资金购买了货车,挂靠于某公司,并雇佣上诉人刘某驾驶车辆。刘某超速行车与醉酒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邱某下车匆忙查看现场后即上车让司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邱某逃逸被抓获,上诉人刘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局自首。裁判的理由:上诉人刘某超速行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邱某在雇佣为自己驾车的驾驶员肇事后,未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保护现场,反而致使肇事人逃逸,其的致使行为实际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肇事行为人逃逸,符合刑法中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对其定罪处罚。
《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有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话,这种情况那么在出现的犯罪事实之后,对方需要以共犯进行论处,到时候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只是一般情况的话,那么对方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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