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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城市土地纠纷,该如何调解

宋** 浙江-绍兴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11 09:55:45 215人阅读

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请问如果发生城市土地纠纷,该如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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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纠纷地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可参与私下调解,若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调解。望采纳!

2018-06-11 10:0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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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土地纠纷。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由人民政府处理。

2018-06-11 09:56:45 回复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最近这块地被政府征用了说要建个小区也没出示啥文件开始本来是说无条件没收的后来闹啊闹就说补偿两万元可这块地起码值个几十万啊我该怎么办呢?”  根据第一部分的描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在使用权届满之前不受非法侵犯。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如果你们当地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那么,你们可以依法捍卫自己的用益物权。  如果收回,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强行侵犯的,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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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8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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