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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一下土地经营权确权纠纷判决书需要怎么处理纠纷?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土地确权问题,出现了纠纷。
两者的用途不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纠纷是企业用地或者宅基地或者其他非农用地,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由国土资源局的地籍部门受理;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土地属于谁的,谁就得拿出证据。所以,你应该收集、整理相关权属来源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款却争议颇多,适用法律很不规范。现仅就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在《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措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妥善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首先是协商。遭遇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次是调解。当事人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时,可以考虑寻求公正的调解组织或人士的协助来化解矛盾;第三是仲裁。若当事人对上述两种方式均不满意,或者协商与调解均未能达成双方认可的结果,则可选择向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最后是诉讼。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措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处理办法:1. 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当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出现时,当事人之间可通过友好洽谈以达成共识。2. 利用调解手段来化解纷争。若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无果,也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 选择仲裁途径。在当事人拒绝协商或调解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提请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4. 直接诉诸法律程序。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引发的纠纷是否可以起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争议,可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首先,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寻求和解的可能,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矛盾;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考虑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若各方均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经过协商与调解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还可以选择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时效,能够适用中断规则。比如,时效内要是出现了履行请求、义务方同意履行、诉讼或仲裁申请这些法定事由,就会让原来的时效失效,然后重新开始计算。这些情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中,能够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专业解答法院不受理土地经营权纠纷诉讼,可能是因为起诉材料不完整、争议不在法院管辖范围,或者起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起诉材料不完整,就需要补充材料;如果认为法院不应该不受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律师解析 不会。 产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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