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对于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 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第三种主张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种主张认为,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第五种主张认为,—审宣判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立案标准》附则(四) 明确指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采上述第二种主张。上述第—种主张以立案前所造成的损失作为最后的损失,其不妥之处在于“立案前”是—个模糊的、抽象的时间概念,如果以立案前的损失数额作为最终的损失数额,但当立案时损失数额又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仅以立案前的损失数额来认定损失显然会使损失的数额名不符实,即认定的损失数额低于实际的损失数额,这就必然会放纵犯罪。上述第三至第五种观点以在立案后判决前的不同阶段是否挽回了损失作为损失是否造成的标准,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为挽回损失是以损失已经造成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不存在挽回的问题,挽回了损失,只是损失发生后所采用的—种事后补救措施,不能因此而认定为没有造成损失。
以上是针对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流程的回答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对于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以上是针对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流程的回答
专业解答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的量刑要全面考虑。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定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更严重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在我国,对于滥用职权、贪污等犯罪,刑罚的判定会综合考虑案情和危害程度。如果有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根据情节的轻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非常恶劣,那么刑期可能会在三至七年之间。 贪污罪的判刑则会根据贪污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轻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者可能会面临三至十年的刑期,而对于那些贪污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刑期可能会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涉嫌受贿、贪污及滥用职权的罪犯或面临无期徒刑及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但如表现良好并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将缩短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结束后可恢复政治权利。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会数罪并罚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专业解答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一样,主观目的不同,客观表现不同,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滥用职权罪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一般不是直接故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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