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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辩护词需要怎么办理的呢?

张** 贵州-遵义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6.04 11:48:22 56人阅读

朋友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呢?咨询大家关于刑事庭审辩护词需要怎么办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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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2018-06-04 11:54:22 回复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入卷。实践中好多律师都是在案件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照稿子念一念,庭后向法庭提交。
对此我是很不以为然。
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
我听说斯伟江为庭前写好《辩护词》给别人修改的事弄的不愉快,杨学林就委婉的说:我没有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习惯。
我是从来不在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但每个案子我都有辩护提纲,再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充实、修正,着重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撰写《辩护词》也是观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那些还没有开庭就能够写出洋洋洒洒几万字十几万字《辩护词》的“大家”我是自叹不如,但不知道法官有没有空去看会不会看?
曾经在杭州中院辩护一个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几日后送《判决书》给我时书记员说,张律师你是不是没有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没有?那你写个书面《辩护词》寄给我,我装订案卷需要的。

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辩护思路与内容的律师则会对书记员讲:“我这个辩护意见还需要修改,等修改后马上寄给你。”回去后,律师会及时回忆庭审情况,重新修改整理辩护意见后寄给法院。
有的律师甚至会在原有辩护意见基础之上,将庭审中每一个认为重要的细节问题都整理进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形成洋洋洒洒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辩护词,希望能通过这详细的辩护意见打动法官。那些不相信庭审能解决问题,喜欢将案件面交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来公正审判案件的律师,尤为青睐在庭后整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将其寄给法院并同时公之于众。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而我每每觉得,这种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做法,是有悖于司法性质的反常之举。在当今提倡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这种司法惯例尤为不妥。
法官为什么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其直接目的,是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可依据书面的辩护词来确定辩护人的法庭意见;更进一步的目的,对于需要向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请示时,可将书面辩护词作为辩护意见一并附上,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庭审为中心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要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要求法院必须根据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据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
“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意见应当在法庭当庭发表,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庭外私下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形成,不得基于任何庭外的因素做出裁判。
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上述四项要求,法官应当在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判,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亲历性。
庭审结束后,要求律师庭后提交全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根据书面的辩护词来明确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违背了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在庭审中,律师已经就案件进行过发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其意见已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四项要求,法庭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包括律师当庭发表的庭审意见,当庭对案件形成裁判。要求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明显有违“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于庭审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法庭辩论阶段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囊括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意见,即便有的律师在庭后会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完善辩护意见,也不可能覆盖其在法庭调查时发表的所有意见。根据律师庭后提交的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情况的辩护意见来撰写判决书,也与“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要求相悖。
有的法官也许会这样来辩解,要求律师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是为了防止撰写判决书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记忆不清。然而,即便在撰写判决书时对于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些细节记忆不清,但由于法庭对庭审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只要翻看庭审记录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是法官传统的书面审理工作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延续。法官们习惯了在庭前阅卷,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对案件形成初步认识,庭审更多的只是帮助其将庭前的认识完整化、清晰化。在庭审后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然后根据书面的起诉书与书面的辩护意见形成书面的判决书。
这样一种严重依赖于庭前的案卷以及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判案的工作模式,与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格格不入,在无形中消解了庭审的作用,让庭审流于形式,让庭审实质化难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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