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哥们在广西那边上班,最近在忙那个企业改制得事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广西企业改制安置房文件的事!
你好,那个广西企业改制安置房文件的事,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子明系原广西星光企业集团公司职工,1995年5月31日,被告苏子明与原广西星光企业集团公司签订《星光企业集团公司住房出租凭证》,该出租凭证记载:租户苏子明,房序8-B31,房屋建筑面积78.29㎡,租期叁拾年,从1995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租金总额7274.71元,并注明:租期内,租户不准转租他人;如中途退房,扣除已租期租金,余下租金退还,不计付利息;租期房内装修及一切维修租户自理。
2018-06-01 08:01:04 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广西企业改制安置房文件的问题,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文娣,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苏子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行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晓华、张依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经连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苏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忠、陈艳雄,被上诉人贺州市嘉润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廖文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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