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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面临开发子女家庭土地分配纠纷

杨* 贵州-黔西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24 15:22:30 22人阅读

我的老家 现在在搞大开发 我的家里还是有些土地 家里面本来关系挺好的 但是现在有利益问题就关系到子女家庭土地分配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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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家庭原有土地的分配,由原有土体承包人进行分配。如出现了子女家庭土地分配纠纷可由所在村社的村委会出协调解决。

2018-05-24 15:24:30 回复

你好,需要了解家庭土地分配纠纷提问,请看下面文献: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所以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

你好,你整理了下面的材料土地承包土地分配纠纷的解决这个问题。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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