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们公司最近出问题了,然后就想知道破产申请是否是重整的前置程序?
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一)申请时间和主体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对于你的破产申请是否是重整的前置程序这个问题,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2018-05-24 13:03:23 回复
破产申请是否包括重整申请呢?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法》中多处出现“受理破产申请”,这里的“破产申请”是否仅指破产清算申请,而不包括重整申请与和解申请?法律出版社《重点法条导读》认为仅指破产清算申请,不知是否是这样?例如: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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