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要申请刑事辩护,想要委托律师。想要问一下刑事辩护授权委托权限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根据相关规定,就刑事辩护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做出以下解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权行使范围由委托人确定。代理方式分三种:一次性委托,针对特定事务;特殊委托,固定时间内处理同类事务;总体委托,处理某一类或特定标的物的多个事务。律师等代理人需明确阐述代理权限,确保行为合法有效。
专业解答一般授权委托涉及代理人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内容需律师详尽书写。 委托人给代理人的授权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次性委任处理特定事项,特定委任处理同类型多次法律行为,以及总括委任在指定期限内处理相关事宜或针对某对象进行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都是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要素。
专业解答辩护授权委托书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签署,实际上,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若是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自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而审查起诉是侦查的后一个阶段。
专业解答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辩护权限有独立的辩护权、以及还有阅卷权、再者就是会见的通信权、最后就还有调查取证权;在进行写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明清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专业解答在我国相关的民事辩护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双方的人员信息、授权范围、授权案件进行书写。由这类授权委托人办理相关的业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办案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