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过错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可并未有明文规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且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在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
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分割方式并非指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传统来说应是在分割财产时以照顾无过错方的方式保障其权益,例如分割唯一房产时,可以照顾无过错方将房屋判归无过错方居住,由无过错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目前某些判决中也出现了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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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以下是 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的保险(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7、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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