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也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农业小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格局。这种格局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2018-05-20 21:39:19 回复
有关农民承包企业土地政策解答如下。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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