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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公安局收养落户的规定的问题!!

王** 山东-临沂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20 11:38:49 18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那个收养的事最近在忙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在苏州公安局收养落户的规定的问题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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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苏州公安局收养落户的规定的事,(一)送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018-05-20 11: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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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苏州公安局收养落户的规定的问题,
1、弃婴儿童发现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夫妻双方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018-05-20 11:4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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