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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到底是怎么判定的呢?

董* 天津-北辰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5.14 15:37:50 121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有人来进行闹事,然后我就想打听一下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到底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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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流氓动机,目前学理上对此存在争议。传统上主流的学说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这一“口袋罪”中分离出来的,逞强耍横、满足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也应当是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或者填补精神空虚,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①]另有学者对主流学说提出了批评,认为流氓动机不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理由大致上有以下几点:第
一,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是没有具体意义、难以被认识的心理状态,将其作为主观要素,不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意义;第
二,从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来看,有没有流氓动机对判断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不会产生影响;第
三,将流氓动机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显得过于重视主观要素;第
四,流氓动机来自于犯罪事实的归纳,而非来自于对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②]根据这种见解,随意殴打他人,即使不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18-05-14 15: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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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构成要件要素上: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流氓动机,殴打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随意是否应当理解为无故、无理,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以及法条中的情节恶劣是否包括了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的情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相关的问题展开探讨,力图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较为明确的标准。

2018-05-14 15:3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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