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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赡养老人的标准具体来说是什么

杨* 云南-临沧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2 13:32:52 1437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江苏省赡养老人的标准具体来说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赡养老人了,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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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口条例的亮点如下:(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迁出户口告知书。”(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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