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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的不当得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李** 山东-青岛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11 18:35:05 2097人阅读

前段时间一位朋友因为不当得利被起诉了,所以要咨询一下货币的不当得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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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货币的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标准如下:不当得利案件不可以由财产转出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对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当得利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所以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财产转出地法院没有管辖。

2018-05-11 18: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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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货币的不当得利,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8-05-11 18: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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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不当得利货币是否要返还,为你做出以下解释:不当得利(dc)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2020-11-06 23:0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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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到这笔钱,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对方起诉就是错误的,会被驳回

2018-05-11 22:2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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