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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韩* 广东-中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5.10 16:04:21 61人阅读

哥哥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年底到期,前几天供货商说要结束合作,原因是不干了,咨询一下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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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几点: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此可见,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不安抗辩权仅允许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性质是防御性的;而预期违约却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及索赔损失的权利,并得作为诉因提起诉讼,其性质是攻击性的。

2018-05-10 16:1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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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两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两大法系的一种尝试。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这两项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2018-05-10 16: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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