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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汇错款的不当得利要返还吗?

张* 海南-省直辖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10 13:31:44 1867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去汇款的时候不小心就把钱汇错了,汇到别人的账户上去了,然后对方不愿意还了,所以请问汇错款的不当得利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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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错款的不当得利要返还吗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不当得利是什么,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从此看出,是需要返还的。

2018-05-10 13: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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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汇错款的不当得利要返还吗是有规定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018-05-10 13:32:44 回复

起诉状原告:蔡总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住址:厦门市思明东路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计至2009年7月2日为15624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7年4月30日,原告与原甲养殖场(2001年6月27日,金甲养殖场升格为厦门市亿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包金甲养殖场部分场地用于养猪。1997年5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在厦门市甲养殖场合作经营养猪场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终止后的清算原则。因原甲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2005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思明区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2009年5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此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告:2009年7月7日上面是一份汇错款返还不当得利起诉书,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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